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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2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
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
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少于”、 “低
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