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11-25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5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3〕1049 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5,5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00
号 ) ,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司 注 册资 本 由 人民 币 46,500,000.00 元 变更为
62,00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46,500,000.00 股变更为 62,000,000.00 股,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浙
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行,并将名称变更
为《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名称
程(草案) 程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
第三条
次 向 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次 向 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 1,550 万股,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发行上市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00 万
第六条
后的注册资本】元。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00 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程的规定,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下同)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第五十五条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 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下午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时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 于 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早 于 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 ……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
第八十三条
… 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该条文删除,全文条款序号顺延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 第一百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因独立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缺少会计专业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第一百一条 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专门委员会中独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本 章 程 规定或缺少会计专业人士
务。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第 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
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第一百〇八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条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 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监会处罚的;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
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日。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第一百一十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条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 一百一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
第一百一十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部门规定和 董事的作用,除法律、行政法规、有
二条
关部门规定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 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
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依照法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须提交公司
查;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股东大会;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其判断的依据;
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聘会计师事务所;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股东大会;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权。
(五)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查;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体情况和理由。
见;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经 公 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二)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和其
豁免承诺的方案;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
(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项。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
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
四条 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
激励计划;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八)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第 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若就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提案因不同意见的董事数量相同而 半数通过。但若就提案因不同意见
导致董事会无法作出决议时,董事 的董事数量相同而导致董事会无法
第一百三十 会应将该提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 作出决议时,董事会应将该提案直
条 议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 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
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
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财务会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
第一百七十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一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向中
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财
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告,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
定制作。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作。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并自公司首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第二百二十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一条
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条款序号同步更新外,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
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和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