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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夏厦精密:夏厦精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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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
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 758 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报告厅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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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6,50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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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6,509,8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
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56%;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4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9,8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
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56%;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4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46,505,7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
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4,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6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156%;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44%;弃权 4,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600%。

     (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6,509,8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
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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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56%;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4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6,509,8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
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56%;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4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6,509,8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
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56%;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4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6,509,8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
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56%;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4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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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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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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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魏栋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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