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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3-07-0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
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
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
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公司《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违
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
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分析,并制订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
施的承诺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用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李虎签署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协议的内容和签订
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和高效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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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李国强                    李鹏                    何勇




                                                       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