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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慕思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17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的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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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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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
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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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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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公司拟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说明
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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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或者“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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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
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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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
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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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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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
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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