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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科技: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08-23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
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
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常州长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
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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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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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
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
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
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
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
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
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
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涉
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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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
载。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
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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