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10-20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深圳市联域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
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内幕
信息的保密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与资料的档案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
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等做了详细规定。
(二)建立并完善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制定了《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深圳
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
工作机构为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完善了公司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机制;制
定了详细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方式及内容,保证投资者与公司的顺利沟通。
公司将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公司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树立尊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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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
议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四)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
股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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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安排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相关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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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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