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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8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胜通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胜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
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按
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服务
水平及收费情况,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罗进辉:




张德贤:




闫建涛:




杨   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