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顺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10-11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允、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
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损害公司利
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
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
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

                                                  — 1 —
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各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2 —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包括因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
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子公司
或者参股企业增资、减资或者受让投资份额等);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公司与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因此
构成关联关系,该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 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 3 —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
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 4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
限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审议通过后3日内,经
办单位需将相关情况报送资本运作部、财务部备查。
    第十二条     除关联担保外,董事会负责审议下述关联交易: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下同)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除关联担保外,股东大会负责审议下述关联交
易:
    (一) 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二) 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属于本条第(一)项的关联交易,应出具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5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八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存在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
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6 —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 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办
法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
交易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 7 —
    (三) 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至
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按本办法履行审议程序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协议在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
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按照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并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


— 8 —
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重新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应
当每3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
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
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
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
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重大交易的,仍应履行相关
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
联人的除外;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 9 —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 10 —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各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者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
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 11 —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予以及时披露并提交相
关公告文件,同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予以
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
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
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予以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 12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
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
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等。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以下合称“各
单位”)负责人为关联交易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设置一名
关联交易联络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报备、统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本运作部负责管理公司的关联人清单,定
期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关联人清
单发送给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备查。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相关人员应严格
保密。如发生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外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一季度对当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年度预测统计。各单位对当年内可能发生的所有关联
交易情况进行预测,并将预测情况提交资本运作部、抄报财务
部。资本运作部对当年关联交易总体预测情况进行汇总,结合
各项关联交易的预测额度,由相关单位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 13 —
    (一)关联交易的预测额度达到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权限的,由资本运作部牵头编制相应议案,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经办单位负责协助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议案审批通过后,资
本运作部负责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财务部备查,及通知相关单
位。
    (二)关联交易的预测额度未达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权
限的,由经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
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资本运作部、财务部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关联交易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组织统
计公司关联交易、关联债权债务往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额及期
末余额,并做好登记。
    在关联交易发生额预计超出已获批准的额度时,各单位关
联交易第一责任人及关联交易联络人应当做好按本办法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的准备,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资本运作部、财务
部备查。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纳入年度预测统计范围的关联交易,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相关情况
报送资本运作部、财务部备查。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
细查阅关联人清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报备义务。
    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的,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


— 14 —
可持续进行,经办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资本运作部、财
务部备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后续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报备义务。但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按照相
关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进展过程中,如拟变更交易的主要条款的,则需
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者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在信息披露、交易审批、关联
方资金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
易的申报、审批或者报备等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审慎
原则识别和处理各项关联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三)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违规或者失职行
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及各子公司关联交

                                                   — 15 —
易的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高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
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本
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2022年2月制定
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