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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顺泰: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8  

证券代码:001338               证券简称:永顺泰                公告编号:2023-057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 1 号公司六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荣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有 29 名 , 代 表 有 表决 权 股 份
289,759,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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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9,672,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87,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0%;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281,5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罗皓雯律师、钟益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585,39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反对 174,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578,09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反对 181,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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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99,87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反对 181,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8%;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584,49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反对 175,3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06,272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反对 175,3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罗皓雯律师、钟益鸣律师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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