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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欣新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12-01  

3-1-10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
                               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 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充分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
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
露程序、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与资料
的档案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等做了详细规定。

    (二) 建立并完善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同时,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
关系的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有专用的场地及设施,设置了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投资者沟通渠道。对外咨询电话:0575-82728851;电子邮箱:lu@xingxinchem.com。

    公司将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邮寄资料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沟通。

    (三) 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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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树立尊重投资
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如
下: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的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
股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事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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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累积投票制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
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安排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参加的便利性因素确定现场会
议的时间、具体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相关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依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由公司予以配合。征集
人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如因
违反有关规定征集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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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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