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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腾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2023-05-18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

                          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制定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规范运作、履行职责,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不断得到完善。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1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2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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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4
    自 2020 年股份公司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召开 10 次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运作。股东通过现场或者委托等方式参加历次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况。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一)董事会的构成

    本公司现任董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

    (二)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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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发
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
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
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6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
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
委托;(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7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
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公司章程》及相关
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
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
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
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四)董事会运行情况

    自 2020 年股份公司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召开 15 次董事会会
议。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规范运作,董事会对公司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委员会、制定主要管
理制度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了决议。董事会在召集方式、出席情况、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
职权的情况。


                                     8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一)监事会的构成

    本公司现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2 名股东
大会提名的监事。

    (二)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约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9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
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
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提交全
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二)会议


                                   10
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七)监事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
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三)
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
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四)监事会运行情况

    自 2020 年股份公司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召开 7 次监事会会
议。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规范运作,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在检查公司财务、审查关联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事会在召集方式、出席情况、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公
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


                                     11
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
聘、任期、享有职权、发表独立意见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的规
范性文件要求,且与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实质差异。独立董事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一)独立董事的聘任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翔腾新材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选举薛文进、周友梅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公司 5 名董事会成员中,
独立董事人数为 2 名,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022 年 3 月 31 日,周友梅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委员会相关职务;2022
年 4 月 22 日,翔腾新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蒋建华为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运作中的作用,公司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
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责权范围等制订了相应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2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为以下几类意见之一:(一)同
意;(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四)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13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参加了应由其本人参加的会议,无
缺席或委托参加的情况,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的决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独立董事所具备的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在董事
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以及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发挥了良
好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独立董事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异议之情形。

    上述人士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按照《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
极作用。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一)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情况

    2020 年 12 月 17 日,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
任蒋悦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安排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解聘、任职资格以及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要求。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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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
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
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一)组织筹
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
联交易事项;(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五)积极推动公司承
担社会责任;(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三)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应提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应履
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自任职以来,有效履行了《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赋予的职责,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系
统培训,与中介机构的配合协调,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主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会议筹备等事宜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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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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