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6-15
证券代码:001373 证券简称:翔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4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翔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55 号)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17.172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8.93 元,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96,777,917.46 元 , 扣 除 各 类 发 行 费 用 之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442,333,640.93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23)00055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翔辉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
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专户用途
金额 (万元)
江苏翔腾新材料 32000666401300326300 26,340.735283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南京新 4 光电薄膜器件
南京翔辉光电新 港开发区支行 32000666401300326325 0 生产项目
材料有限公司 3
江苏翔腾新材料 中国银行南京城 496279303532 12,608.00 研发中心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东支行营业部 项目
江苏翔腾新材料 中信银行南京月 8110501013502264075 7,5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牙湖支行 项目
注: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6,340.735283 万元(含扣除
承销保荐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2215.37119 万元)。
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
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南京翔辉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支行或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
公司为甲方 1,南京翔辉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甲方 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
行为“乙方”,光大证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黄腾飞、陈姝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