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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腾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07-05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

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

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5、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21、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2、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4、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

容;

    (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内幕

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7、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8、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

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银行的有关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1、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2、由于与前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姓名、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等有关文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

    2、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3、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建议

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交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

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登记日期:【】
            ①
内幕信息事项 :

                                                                        知悉内幕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⑦
                                                  ②
                                                            证券账户    信息时间                         ④           ⑤              ⑥
                                                                                                                                           登记人
号      名称/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③




           注:

           ①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记,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

           ②可填写:(1)公司内部人(说明具体的部门、岗位);(2)股东;(3)政府部门;(4)中介机构;(5)其他(请具体说明);

           ③应填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④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⑤可以根据需要添加附件页进行详细说明;

    ⑥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以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

    ⑦如为公司人员登记,填写登记人姓名;如为外部单位或个人登记,如实填写外部登记人员信息,并注明公司交接人员信息。

    ⑧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书面提示:(1)外部单位或个人对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2)外部单位或个人接触到公司定期报告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

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及其他重大信息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严禁买卖公司股票。(3)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违反以

上保密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⑨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本档案的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本档案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