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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腾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7-05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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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
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
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
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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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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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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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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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
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 一款规
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触及第一款第(4)项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公司因第一款第(6)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
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
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
预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
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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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
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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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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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子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
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但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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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与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后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传
播证据。公司无法判断媒体信息是否为传闻的,应立即咨询深交所。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
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前述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深交所的要
求编写、披露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信息披露的直接
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
日常工作;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等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

                                        10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
情况和进展时,公司相关内部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
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
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如果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11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慌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
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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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分子公司应在获悉重大事
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
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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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其他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核签
字。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
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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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或下属分子公司收集、核实相关信息。公司各
主管部门或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如实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相关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应
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或下属分子公司核实情况完毕后,应按时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条 对外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一条 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公司对外公告信息的发布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监事、高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
息:公司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五十二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遇到有不适合在公司
网站、内部刊物上发布以及对外宣传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董
                                        15
事会办公室应该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
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
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
度给其一定处罚。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
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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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
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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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薪、留用察看、没收违法所得、解除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
任。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
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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