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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纬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10-25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及披露工作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常设信息
管理部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报告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相关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联络人(即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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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为: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
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决议的
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券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3 项、第 4 项所述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责任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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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六条(三)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
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按照上述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四)重大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定义及范围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涉及范围:

       (1)本制度第六条(三)涉及范围中所述内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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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视为“重大”: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含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事前报告。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应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1、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的调整;

     2、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环保事件、社会责任等,如生产事故、产品事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收到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保限批、被责令限期治
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环保政策发生变化对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
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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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4、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吊
销营业执照、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事项;其他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监管
措施、通报批评等,或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7、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或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8、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11、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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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行业分类、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15、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16、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主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
等所拥有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合法权利;

     17、重大科技突破、创新情况、新获得的专利情况;

     1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内审部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

     19、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20、预计发生的银行授信业务;

     2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的;

     2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
者发生较大变动;

     2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
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2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
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2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8、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2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0、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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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

     34、使用超募集资金:①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②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③归还银行借款;④暂时补充流动资金;⑤进行现金管理;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3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8、其他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项。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
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九)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
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
转让进程。

     (十)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
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报告责任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并同时知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得擅自实施,后续实施进展也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责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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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钉钉流程、书面、电子邮件、会议、
电话、口头等形式。但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形式报告的重大信息,事后 2 日内须以钉钉流
程形式补报。

       第九条 报告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责任人应在 2 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
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报告责任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重大信息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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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
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
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
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
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全
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知情人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
信息。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
及其他负有报告责任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