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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纬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2-12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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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

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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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
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
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
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临时提案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披露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前款规定
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
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
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
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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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进行特别提示。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
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
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的

意见及理由。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
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及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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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
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并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深交所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者
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
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通讯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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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

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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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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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
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
过,对于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关联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回避而擅自作出表决的,其对关联事项的表决票按废票处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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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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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聘请的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股

东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表决票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并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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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
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出席会议的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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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其他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

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

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的决策,董事会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
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
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

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与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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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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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