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纬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001380 证券简称:华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2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 第四十八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会依法召
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集。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股东大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 时 股 东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第 五 十 八 条 股 东 大 会 拟 讨 论 董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等个人情况; 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 关 联 关
况;
系;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 易 所 惩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戒。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
单项提案提出。
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 七 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第 七 十 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 八 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 大 会 表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根 据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会的决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 积 投 票 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监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及 以 上 董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 累 积 投 票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制。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四条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第八十四条 (三)独 立 董 事 候选 人 由
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 九 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 九 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
…
第 一 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第 一 百 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 董 事 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 董 事 会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 董 事 中 没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
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 依 照 法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指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引、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去职务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交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会审议: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 事 会 负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的方案;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 董 事 占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第 一 百 一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 临 时 会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 事 会 决 议 表 决 方 式
方式为:书面表决或其他法律规定 为:书面表决或其他法律规定允 许的方
允许的方式。 式。
… …
第 一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 人 的 姓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 权 范 围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 董 事 代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二 名 董 事 董 事 连 续 两 次未 能 亲 自出 席 董事 会 会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
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 一 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
第 一 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条款序号等相应
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
二、制定及修订部分制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并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本次制定及修改的制度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是
4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是
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6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否
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否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否
上述制度中第 1、2、3、4、6 和 7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第 1 和 2 项制度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
全文。
特此公告。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