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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纬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001380           证券简称:华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2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 第四十八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会依法召
 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集。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股东大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 时 股 东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第 五 十 八 条 股 东 大 会 拟 讨 论 董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等个人情况;                       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 关 联 关
                                   况;
系;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 易 所 惩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戒。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
单项提案提出。
                                   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 七 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第 七 十 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 八 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 大 会 表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根 据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会的决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 积 投 票 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监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及 以 上 董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 累 积 投 票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制。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四条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第八十四条 (三)独 立 董 事 候选 人 由
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 九 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 九 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
                                   …

第 一 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第 一 百 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 董 事 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 董 事 会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 董 事 中 没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
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 依 照 法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指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引、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去职务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交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会审议: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 事 会 负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的方案;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 董 事 占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第 一 百 一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 临 时 会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 事 会 决 议 表 决 方 式
方式为:书面表决或其他法律规定 为:书面表决或其他法律规定允 许的方
允许的方式。                      式。

…                                …

第 一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 人 的 姓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 权 范 围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 董 事 代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二 名 董 事 董 事 连 续 两 次未 能 亲 自出 席 董事 会 会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
                                    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 一 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
第 一 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条款序号等相应
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
      二、制定及修订部分制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并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本次制定及修改的制度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是

  4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是

  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6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否

  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否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否

    上述制度中第 1、2、3、4、6 和 7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第 1 和 2 项制度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
全文。



    特此公告。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