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14:00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 418 号)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柏藩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9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36,589,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61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727,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797%。 2、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570,319,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96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269,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8%。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柏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 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11,9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6%;反对 1,222,0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 弃权 354,9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5,150,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67%;反对 1,222,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4%;弃权 354,9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9%。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4,993,0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5%;反对 1,241,3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 弃权 354,6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5,131,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82%;反对 1,241,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03%;弃权 354,6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5%。 3、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35,858,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375,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354,6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5,997,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6%;反对 37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629%;弃权 354,6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5%。 4、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5,858,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375,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354,6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5,997,2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5%;反对 375,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630%;弃权 354,6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5%。 5、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6,079,6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 499,3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218,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6%;反对 49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484%;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6、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8,334,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35%;反对 28,253,4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4%; 弃权 1,5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472,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62%;反对 28,253,4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415%;弃权 1,5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5,625,7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1%;反对 523,0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弃权 440,1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5,764,3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65%;反对 523,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839%;弃权 440,1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6%。 8、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柏藩、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王 正江、周贵阳共计持有股份 1,569,861,463 股,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4,988,1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3%;反对 1,384,0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41%; 弃权 355,3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988,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3%;反对 1,384,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41%;弃权 355,3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6%。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4,726,0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2%;反对 1,452,9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 弃权 409,9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4,864,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81%;反对 1,452,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75%;弃权 409,9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4%。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剑峰、童智毅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