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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工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正案2023-12-14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正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1
     管理制度                             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
     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   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2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浙江精工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应遵守以下原则:                         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     (一)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
3
     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应不偏离   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   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     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审核;
    及其他资源;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
        (四)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律责任;
        (五)对于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       (五)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
    露的有关规定;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六)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原则。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
                                             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或报告;
                                                 (八)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
                                             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
    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
    东的合法权益。                         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和损
4
                                           害公司利益,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
                                           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
                                           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5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形之一的法人: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组织;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关联自然人: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织。                                      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以下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自然人;                                  人员;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4、本条第 1、2 项上述人士的关系密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
    母;                                      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人。                                      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    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人,视同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法人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月内,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
    定情形之一的;                            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
                                              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
                                              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
7                    无
                                              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
                                              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8                    无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
                                              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
     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下列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三)提供财务资助;                 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营、受托经营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签订许可协议;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10                                                     本条内容并入第二条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
     确、具体。
11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就关联交易                     删除
     签订的协议应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
     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
     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以及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交易协议有任何
     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
     明。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
     序
12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会审议。                                之一的,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易,由董事长决定。                      (含同一交易标的或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
13
                                             于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交易标的或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外,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一的,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后及时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披露: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取得独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发表独立董事独立意     (含同一交易标的或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
14   见,并及时披露。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
                                              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交易标的或同一关联
                                              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八条 股东大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外,
15
     联交易是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标的或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获 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
     的关联交易;                           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
     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有必要
     不足三人的。                           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评估报告。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同一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16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权益比例;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在按照前条规定经独立
     董事认可及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        第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本制度
     更主要内容的,应经原审批机构同意;需终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
     止的,可由董事会决定,但由股东大会审议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17
     通过的事项,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大会确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认。                                      事在作出判断前,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
     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如下必要的回避措
     施:
18                                                             删除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
     的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也不得代理其
19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制权的;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人单位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权;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   的家庭成员;
     第(二)款第 4 项);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基于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受到影响的董事。
     影响的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时,公司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一)为交易对方;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
     权的;                                   之一的股东: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一)交易对方;
     的;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权;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20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
     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21                                                            删除
     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
     避;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
     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
         第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
     时,由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决议
22                                                            删除
     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
     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
         第二十条 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应披露
     关联交易,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该等信息披露
23                                                            删除
     事项,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交相
     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
24                                                本条内容并入第二十二条
     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
     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
     时,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 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
     定履行相关义务。                       规定的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
                                            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5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
                                              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
                                              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 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义务:                                 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应履行相关义务: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的除外;
26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7                     无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
                                              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
     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
     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28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                     删除
     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
     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交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易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股东大会审议。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9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
                                            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
                                              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
                                              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
30                    无                      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
          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
31   无   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
          定。对于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
          款、贷款等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
          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
          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
          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32   无
          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
          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的
          较高者为准。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
          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
          者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
          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
33   无   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
          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
          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
34   无   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
          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
                                              联交易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
                                              的,还应当适用第二十条放弃权利的相关规
                                              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
                                              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
                                              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
                                              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
                                              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
                                              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
                                              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
     第五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   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   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度有关规定的权限做出决定;协议没有具体   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5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
     有关规定的权限做出决定;协议没有具体交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有关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决定并进行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
     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有关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重新做出决定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审议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对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计算的原则,确定交易金额:             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36
     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他关联人。                             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或者
                                            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
                                            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
                                            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
                                              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
37                    无
                                              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
     深交所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况;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   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的独立意见;                             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38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
     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
     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
     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39                    无                          新增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40                    无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
                                              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
                                              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
                                              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
                                              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评估相关
                                              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41                    无
                                                  (三)审慎评估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
                                              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四)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
                                              权属不清、交易价格不明确、交易对方情况
                                              履约能力不明等问题;
                                                  (五)根据《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或深交所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
                                              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
42                    无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43                    无                      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
                                              少损失。
44               第八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
45                    无
                                              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行为,其决策标准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
                                                   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46                        无                       “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47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程》的规定为准。

             落款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落款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48
      事会                                         司董事会

        备注:

         1、因本次制度修改增加条款而致使原制度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均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
     出相应调整。
         2、除上述修改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3、本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修订说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