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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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
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星期
一)下午 15 点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盾
安环境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盾安环境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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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8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10,496,2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13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盾安环境第八届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盾安环境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 《关于确定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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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 《关于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15)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1)至(12)项议案、第(14)至(15)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2 以上;上述第(13)项议案已
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其中,
就上述第(11)项、第(14)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珠海格力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对该等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即该
等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上述第(1)至(15)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
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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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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