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2023-12-3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3)第 2185 号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如下文件:
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作出的(2023)浙 10 破
申 8 号《决定书》及(2023)浙 10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
2、《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
案》”);
3、《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4、公司向台州中院提交的《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
5、管理人向台州中院提交的《关于中捷资源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以下简称“《执行情况监督报告》”);
6、台州中院作出的(2023)浙 10 破 1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就上述文件,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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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公司重整计划制定及执行事宜,仅就该等重
整计划完成状态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
单位等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3 年 7 月 7 日,台州中院作出(2023)浙 10 破申 8 号《决定书》,决定对
中捷资源进行预重整。2023 年 7 月 24 日,台州中院作出(2023)浙 10 破申 8 号
之一《决定书》,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捷资源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
人。
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向台州中院提出申请,以预重整需要为由,申请延
长预重整期限三个月。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作出的(2023)浙
10 破申 8 号之二《决定书》,决定延长中捷资源预重整期限三个月。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台州中院作出(2023)浙 10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
(2023)浙 10 破 12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中捷资源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
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捷资源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中捷资源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中捷资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3 年 12 月 24 日,中捷资源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草案》。
2023 年 12 月 24 日,台州中院作出(2023)浙 10 破 12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中捷资源的重整计划,终止中捷资源的重整程序。
2023 年 12 月 29 日,管理人向台州中院提交《执行情况监督报告》,认为《重
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提请台州中院裁定确认。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台州中院作出(2023)浙 10 破 12 号之三《民事裁定
书》,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中捷资源的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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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的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全部条件获得满足时,《重
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足额预留至
管理人指定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已确认的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部分已经清偿完毕,
或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股票已经转增至管理人指定账
户,或台州中院已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司法协
助执行通知书。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暂缓确认的债权的偿债资金按照其申报债权金额已
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人向台州中院提交的《执行情况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具体
情况如下:
1、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2023 年 12 月 26 日,管理人向中捷资源发送《偿债资金支付告知函》(以下
简称“《告知函》”),通知其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2023
年 12 月 27 日,中捷资源就《告知函》中涉及的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
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评估费、财务顾问费用、转增股票登
记费、股票划转过户费及印花税、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等款项,
预计金额 10,695,628.26 元,足额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2、已确认的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部分已经清偿完毕,或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
定账户。
2023 年 12 月 25 日,玉环恒捷已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农商行”)支付代偿款 8,000 万元。2023 年 12 月 27 日,中捷资源向管理
人银行账户支付《告知函》涉及除广农商行代偿资金以外的的预留偿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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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4,270.16 元。
3、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股票已经转增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台州中院已就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3 年 12 月 28 日(即转增股份登记日),中捷资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
施完成,转增出的共计 105,688,798 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2023 年 12 月 24 日,台州中院已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出具(2023)浙 10 破 1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暂缓确认的债权的偿债资金按照其申报债权金额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
定账户。
根据《执行情况监督报告》,暂缓确认债权的偿债资金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
定账户。
综上,管理人认为,中捷资源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重整计
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中捷资源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台州中院作出(2023)浙 10 破 12 号之三《民事裁定
书》,确认中捷资源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中捷资源的重整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管理人已依法提交了《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台州中院亦已裁
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管理人已依法提交《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台州中院亦已确认,《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捷资源的《重整
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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