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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分众传媒:分众传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提
名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相关决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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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其他会议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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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