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时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 E 座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牟晶、於桑琦
联系电话 021-3896658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42.SZ
注册资本 1,700,681,355 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石山路 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 5 号长富金茂大厦 59 楼
法定代表人 孙伟挺
实际控制人 孙伟挺、陈玲芬
联系人 张正
联系电话 0755-837354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9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0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2 次
现场及远程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
项目 工作内容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126,375,384.78
元 。 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募 集 资金 已 累 计 投 入
1,094,590,585.85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42,024,823.02 元(含通知存
款 39,500,000.00 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情况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
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
2021 年 10 月、2022 年 10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2021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孚时尚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华孚时尚本次募集资金变更系基于公司发展战略
和自身业务情况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意见情况 大会审议,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保荐机构对华孚时
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将持续
关注华孚时尚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
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022 年 1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有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孚时尚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华孚时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项目 工作内容
有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华孚时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2022 年 4 月、2023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2 年 4 月、2023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
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
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内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
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2 年 9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事项 说明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孚时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华孚
时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牟晶 於桑琦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