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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07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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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
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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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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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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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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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
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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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
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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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
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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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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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管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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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报
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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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
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
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收集、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适用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整理需要汇总的
信息,明确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下发给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参照标准,各方据此收集、
核实、报送基础信息。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应收集、
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
责人提交满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文件。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相关负
责人应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以确保向董事会办公室
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信息后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信息披露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时间和人员安排)并草拟对外信息
披露文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披露。
       (五)相关提供信息义务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
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咨
询。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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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所收集的信息拟定定期报告初稿,经公司经营管理
层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安排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需提前五个交
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披露的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披露的原因、解决办法及延期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收集、报告、编制、审
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应随时
收集、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知悉重大事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
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相关负
责人应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提供员所报告的重大事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件
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相关信息
应在各相关负责人收到各相关信息提供员报告后的当日内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
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收到通报或报告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信息
披露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时间和人员安排)并
草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协助董事
会秘书对外披露;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经审核批准之后方可
进行信息披露。
       (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
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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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与审核流程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严
格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采访,应事先征得董事
会秘书同意。


         第六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
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范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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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办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
类专卷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
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至少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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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
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
聘其职务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生效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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