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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23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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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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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
次。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
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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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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