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了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 能力以及执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相关审计工作。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可此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麟 官荣显 202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