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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同洲: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17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3-09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5:00 时起在深圳市宝安区
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 9 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 3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7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4,605,38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比率为 8.660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0.000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人,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4,604,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8.6606%。
    3、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7,899,2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5.080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广东君言律师事
  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              (股)           (%)

  61,781,882                95.6296%        2,823,500          4.3704%              0              0.0000%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序号
                            (股)          (%)       (股)           (%)       (股)          (%)
           《关于聘
           请 2023
  1        年度审计        35,075,764   92.5500%       2,823,500        7.4500%         0            0.0000%
           机构的议
           案》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