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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同洲: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3-12-06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3-11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
粤 0307 执异 671 号】。深圳龙岗区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
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3)粤
0307 执 5149 号】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盛丰地产股东刘飞祥、曾庆宾为被执行
人,深圳龙岗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被告盛丰地产提起诉讼,向深圳市龙岗
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龙岗区法院受理并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公司与
盛丰地产签署《和解协议》,盛丰地产撤回上诉,公司撤回另行起诉,一审判决
生效,双方遵照《和解协议》执行。执行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盛丰地产股东刘
飞祥、曾庆宾为被执行人。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12 月 25 日、
2022 年 4 月 30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113、2022-028)。
    二、   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追加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之诉。”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以审计
机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
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