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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7-0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4 日下午 2:0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
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05,744,0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789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9,527,3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114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216,7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0.67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216,7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675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
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关于与相关方签署〈托管协议〉以及〈托管补充协议〉之
解除协议的议案》《关于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玉溪红塔农商行申
请6600万元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
议案》共三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
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