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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11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3-138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下午2:30至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地点:昆明市春城路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606,180,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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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9,527,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1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53,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226%。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53,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6%。其中:无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
现场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53,32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606,12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01%;反对股份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99%;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6,593,32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2%;反对股份6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8%;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张万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606,12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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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99.9901%;反对股份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99%;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6,593,32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2%;反对股份60,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8%;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杰群、杨敏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

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全文见2023年10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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