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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12-1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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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涛律师、朱智程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
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07,640,5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995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9,527,3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114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113,2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0.88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共17名, 代表 有表决 权 股 份 数 为
8,113,2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81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
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及《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共计两项
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涛




                                        经办律师:
                                                       朱智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