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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12-2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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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
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2:0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
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07,232,2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951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9,527,3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114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04,9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0.8368%;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的 中小股 东共18名, 代表 有表决 权股 份数为
7,704,9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36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
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4年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七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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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杨   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