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21A-3/F., 22A-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Boulevard, Shenzhen, P.R.C.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2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年11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 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年12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 案》,决定取消将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其他审议议案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更新后)》(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座1718 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邱扬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3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截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8,821,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656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5人,所持 有表决 权的 股 份 数 为 1,887,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2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8名,均为截至2023年12月13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709,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19.968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4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 签名。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李超军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120,603,6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 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2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782,02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3907%。 (2)选举蓝亮军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120,603,6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2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782,02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3907%。 根据表决结果,李超军、蓝亮军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64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82%;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1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64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82%;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1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64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82%;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1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64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82%;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1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7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64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82%;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1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64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82%;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1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64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 99.945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82%;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1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9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韩琳琳 陈锦涛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