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http:// www.guantao.com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3277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3年4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 1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作出。 (二)2023年4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4:00,在北京 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董事陈海山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2023年5月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下午3: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为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公司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 人,代表股份93,003,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11%。其中,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3,002,465股,占公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30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其中,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305,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为下属公司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余兴喜先生、郑志刚先生、李勇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1 选举余兴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6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余兴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2.2 选举郑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郑志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2.3 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李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马振珠先生、侯涤洋先生、宋作宝先生、孙祥 云先生、陈海山先生、邹琼慧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3.1 选举马振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马振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3.2 选举侯涤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侯涤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3.3 选举宋作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宋作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事。 13.4 选举孙祥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孙祥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3.5 选举陈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陈海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3.6 选举邹琼慧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邹琼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冯俊先生、刘登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4.1 选举冯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冯俊先生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14.1 选举刘登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93,003,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100.0000%。表决结果:刘登林先生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8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房明达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