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7-01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
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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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
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
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本制度所述“下属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并负有向董事会上报的职责。公司应保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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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
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
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
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
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
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
十四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会议内容(会议
决议或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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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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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
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
告:
1. 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
报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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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面临重大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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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重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再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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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
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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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在职权
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
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
息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
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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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
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
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
授权总经理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
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
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
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
议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
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的;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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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属于非强制性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
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
清。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
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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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
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修订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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