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7-01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
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
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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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
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
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八条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
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
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
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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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
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解聘、升级、加薪、奖惩与辞职;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
投资项目;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
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其对控股的公司担保事项;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
的购置;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
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权;
(十八)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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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九)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
(二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除对外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
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出售、购买资产、关联交易等方面享有以下权力:
1、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
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履行相应评审程序。
2、借贷合同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内,总经理授权有关人员
具体办理借(贷)款手续。
3、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4、其他经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审计、
办公室等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
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审计部门
主要负责公司及其控股的公司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
处理总经理交办的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生产管理、市场营销、
产品开发、资产管理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重大问题
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决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
成,其中与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视讨论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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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重大贸易
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
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应向工会报告涉及
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
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
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
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
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八)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做好全公司员工的计划
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
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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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考核总经理的内容按照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
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给
予总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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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其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
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
审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经营业绩突出,对公司做出较大贡
献的,董事会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
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不能完成公司生产经营目标;
(三)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至五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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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总经理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
经理报告工作;
(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三)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四)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工
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总经理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及有效运转;
(五)对公司向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各级财会人员的任用、考核、晋升、调动和奖惩;
(七)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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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
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的重大问题随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总经理每个会计年度应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次书面的《总
经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
开发情况及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
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或监
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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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
关总经理工作权责条款,须符合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内”、“以下”、“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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