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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2023-07-01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
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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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                       法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资金的投向。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第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或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 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
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 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
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
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 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
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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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的措施。                             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
括下列内容:                         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于专户;                           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
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务顾问;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
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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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责任;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公告。                            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 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 的公司。
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
的投资。                            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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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的投资。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并重新进
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
有):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 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超过一年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超过一年的;
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异常的情形。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
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 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
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
地使用超募资金:                    地使用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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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                              缺口;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
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以下内容:
具体原因;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 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的金额;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 的金额;
益;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 益;
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 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关收益;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关收益;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
投项目的意见;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 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使用情况、 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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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
                                      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
                                      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
                                      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
                                      要而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目的投入情况。                        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和风险委员会报告
果。                                  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          公司审计和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
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
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全文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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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