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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8月)2023-08-30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机构及内容 ............................ 1

第四章   定期报告 ..................................... 2

第五章   临时报告 ..................................... 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人员责任 ............................ 8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 ................... 9

第九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所有会对公司经营、社会形象和股票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本办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机构及内容

    第六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1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余为临时报告。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证
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
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正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类第5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
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4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5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范围内选择信息披露
报 纸 并 对 外 公 告 ,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选 择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6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
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信息披露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
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在董事会闭会期


                                     8
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重
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
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
息披露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
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
中披露对本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并由信息披露事务
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9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制度适用本公司已生效《保密制度》之规定。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
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重大信息造成泄露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信息进一步泄
露或者因此导致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公司进行接待工作适用本公司已生效《保密制度》之规定,注意防止重大信
息的意外泄露。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相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
范围、报告流程等。

    (四)规定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在最迟二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10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


                                   11
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经查处,按照公司相应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上述人员的责任追
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通报,上述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
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上述所列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
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解释权属
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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