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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30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依据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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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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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
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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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
作规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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