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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8月)2023-08-30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2

第五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总经理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1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应积极物色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人选,在董事提名和资格审查时发
挥积极作用,并定期对董事会架构、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
会议。每次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
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等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
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

                                    2
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有
意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并
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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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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