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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2023-08-30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6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9

第七章   附   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健全现代企
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
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股东除遵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确保所有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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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2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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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5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6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7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
削弱股东大会权利的行使。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
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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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
上述事项以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知识产权许可、董事或监事的罢免及公司章程反恶意收购条款修
改等事项的议案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
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拟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10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上款中所述之危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出于其
主观意愿丧失控制地位,或公司实际控制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或根据公司章程第
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发生时。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由公
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
提名,或者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候
选人,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由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推选董事、监事人选前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
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监事的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
审核程序等要求。
    在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应设置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
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
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11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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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股东大会年
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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