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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港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旻艾半导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旻艾”)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
金额为 5,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期限 3 年,公司拟为上海旻艾此笔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5,000 万元,最长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三年之日止。
    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订,公司将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资金安排和
授信时间,签署上述担保合同。上述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而上述担保
事宜未采取反担保措施。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旻艾半导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10 月 12 日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渡路 66 号 6 幢
    法定代表人:王靖宇
    注册资本:4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集成电路制造、设计、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制造、设计、销售,集成电路、应用电路、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
子设备、模具、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自有设
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上海旻艾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上海旻艾 100%
的股权。
    主要财务状况:
    截至 2022 年末的资产总额为 71,103.32 万元,负债总额为 8,563.06 万元,
净资产为 62,540.26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 0 元;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9,046.04 万元,利润总额为 1,360.96 万元,净利润为 1,319.94 万元。(以上
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 2023 年 6 月末的资产总额为 69,682.07 万元,负债总额为 7,081.83 万
元,净资产为 62,600.24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 0 元;2023 年 1-6 月实现营
业收入为 9,629.20 万元,利润总额为-48.74 万元,净利润为 59.98 万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上海旻艾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上海旻艾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 5,000 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
担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最长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
括展期到期)后满三年之日止。
    担保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海旻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为满足其正
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为上海旻艾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
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为上海旻艾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旻艾提供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而本次担保事宜未采取反担保措施。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0 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外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
资产的 1.57%。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