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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洋: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19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09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18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召集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唐积玉先生




                                       1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唐积

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审议事项合法、

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3 人,代表股份 493,207,5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5.2089%。(该统计结果系剔除现场和网络无效投票结果)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186,769,0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6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1 人,代表股份 306,740,1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55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7 人,代表股份 233,614,22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0.8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95,825,71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6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9 人,代表股份 138,090,1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8.2574%。

    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

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聘任唐积玉、车志远、吴俊、黄治华、

王帅五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如下:

   1.选举唐积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03,693,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0,03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7%。

    唐积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车志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5,13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5,134,6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3.46%。

    车志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吴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33,398,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33,398,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85.52%。

    吴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黄治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05,807,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3,807,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47%。

    黄治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王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33,723,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1,823,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3
持股份的 9.34%。

    王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柴俊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9,879,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879,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2.79%。

    柴俊林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龚俊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38,786,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8.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786,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2.32%。

    龚俊宇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选举许子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516,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516,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8%。

    许子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选举刘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06,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6,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6%。

    刘建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10.选举罗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7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79,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63%。

    罗笛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

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檀国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16,3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16,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1%。

    檀国民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未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聘任李家强先生、于江先生、徐景熙

先生三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如下:

   1.选举李家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3,70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83,709,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21.44%。

    李家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于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78,366,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2,416,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80%。

    于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3.选举伍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0,672,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67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3.13%。

    伍喆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选举刁少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570,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570,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0%。

    刁少龙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选举徐景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8,870,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6,040,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8.27%。

    徐景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聘任步晶晶女士、李志凌女士二人担

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1.选举步晶晶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3,636,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4,043,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4.50%。

    步晶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李志凌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32,746,7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47%。




                                     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3,153,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4.12%。

    李志凌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选举刘泽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58,311,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31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84%。

    刘泽清女士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选举王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77,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77,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76%。

    王龙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相关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的子议案,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

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议案以逐项表决的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

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71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700%;反对 6,8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01%;弃权 2,7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8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067,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136%;反对

6,81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190%;弃权 2,727,100 股(其




                                      7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7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

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435,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00%;反对 6,8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01%;弃权 3,00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785,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929%;反对

6,81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190%;弃权 3,009,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与张智敏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8,451,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233%;反对 6,9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14%;弃权 104,893,5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3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801,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433%;反对

6,9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620%;弃权 4,893,5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8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与烟台云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

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7,742,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726 %;反对

109,779,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3443%;弃权 2,742,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92,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398%;反对

9,779,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863%;弃权 2,742,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3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与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7,991,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1256 %;反对

109,119,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038%;弃权 3,153,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341,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466%;反对

9,119,3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36%;弃权 3,153,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9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9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