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 司 2023 年 7 月 15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下同)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3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4.公司 2023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23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7.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2023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 况的统计结果; 2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 件; 12.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 3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 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东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 案通知”,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征集股东表决权 1.根据公司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 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88),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收到股东朱 春生的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函及报告书,朱春生作为持有公司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相 关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向全体股东 公开征集表决权。 2.根据公司在 2023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 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89),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收到湖南优 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禾”) 的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函,湖南优禾作为持有公司 13.22%股份的股 东,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全体 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股东向上述征集人委 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5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 上午 9: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因工作原因,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赵玉山先生无法现 场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唐积玉先生 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 6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 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 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6,769,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693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7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306,740,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55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3,614,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887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7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493,207,5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2089%。(该 统计结果系剔除现场和网络无效投票结果)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和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7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除增 加临时提案通知所列内容外,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董事代表、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 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8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 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唐积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03,693,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033,31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7%。 1.02《选举车志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35,134,6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134,61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3.46%。 9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3《选举吴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433,398,1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398,149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5.52%。 1.04《选举黄治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05,807,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807,0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47%。 1.05《选举王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433,723,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23,628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4%。 1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6《选举柴俊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9,879,6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79,62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79%。 1.07《选举龚俊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8,786,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86,76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32%。 1.08《选举许子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16,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6,40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 11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9《选举刘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706,7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6,73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 1.10《选举罗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79,1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9,117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 1.11《选举檀国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16,3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6,31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 12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唐积玉先生、车志远先生、吴俊先生、黄治 华先生、王帅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 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李家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3,709,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709,71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1.44%。 2.02《选举于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378,366,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2,416,69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80%。 2.03《选举伍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240,672,4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13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672,41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13%。 2.04《选举刁少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70,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0,92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 2.05《选举徐景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338,870,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40,76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8.27%。 根据表决结果,李家强先生、于江先生、徐景熙先生当选为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本 14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步晶晶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33,636,6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043,35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4.50%。 3.02《选举李志凌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32,746,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153,418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4.12%。 3.03《选举刘泽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58,311,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11,42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7.84%。 3.04《选举王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77,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7,10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 根据表决结果,步晶晶女士、李志凌女士当选为第八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4.相关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需逐项表决。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的子议案,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 有限公司、车轼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 审议通过《关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等各 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71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9700%;反对 6,8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501%;弃权 2,7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8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9%。 16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224,067,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136%;反对 6,81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9190%;弃权 2,7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74%。 4.02 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435,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9100%;反对 6,8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501%;弃权 3,00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9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223,785,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929%;反对 6,81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9190%;弃权 3,00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81%。 4.03 审议通过《关于与张智敏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451,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2233%;反对 6,9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714%;弃权 104,893,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17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305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221,801,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433%;反对 6,9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9620%;弃权 4,893,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47%。 4.04 审议通过《关于与烟台云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各方 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742,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0726%;反对 109,779,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23.3443%;弃权 2,7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86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3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221,092,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398%;反对 9,779,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1863%;弃权 2,7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39%。 4.05 审议通过《关于与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签 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991,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1256%;反对 109,119,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18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23.2038%;弃权 3,1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221,341,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466%;反对 9,119,3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9036%;弃权 3,1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9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9 扫描全能王 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