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东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8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2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侯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数根据公司董事会需审议议
案审核程序做具体安排,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签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3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