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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海: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8-30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        公告编号:2023-110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8
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3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亦斌、肖伟冬:
    2023年2月27日,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互动易平
台上回复投资者称:截至2023年2月27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
公司股票850.1万股。据悉,公司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筹集资金,拟于本
次增持计划完成后,进一步扩大增持主体范围,继续增持公司股份。2023年3月1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超过1%
的公告》,通过公告形式首次披露前述互动易答复中涉及的实际控人增持股份数
量情况。2023年5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公告》,通过公告形式首次披露前述互动易答复中涉及的实际控制
人后续增持计划。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事项进展及后续增持计划,公司在互
动易平台答复的时间早于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筒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张亦斌作为董事长、总裁和增持计划的主体,肖伟冬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信
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张亦斌先生及肖伟冬先生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
相关问题,将以此为鉴,深入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
提交书面报告。
    2.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