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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12-13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 章        召 集 人 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相 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

                                          的 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

                                          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

                                          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

                                          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 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 隔 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

                                          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

                                          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

                                          场 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

                                          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 七 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限 10 年。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 益 的       公 司 股 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
   ……                                  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有 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权的除外。

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 的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人

   ……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行为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

第 八 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议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二)发行社会公众股份及公司债券;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议事规则);

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公司形式;

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资产 30%的;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六)股权激励计划;                 重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七)十二个月内经营层董事变动(含 分之三十的;

董事换届)单次或累积超过二分之一以 上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的、或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人选免除或 辞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职,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审议变动原因和述       ( 七 )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职,并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换相关 份;

董事,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免除的事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

除外;                                       (九)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的其他事项。                             所交易或转让;

                                             ( 十 一 )十二个月内经营层董事变动

                                         (含董事换届)单次或累积超过二分之一以

                                         上的、或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人选免除或辞

                                         职,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审议变动原因和述

                                         职,并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换相关

                                         董事,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免除的事项

                                         除外;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八十五条 ……                             第八十五条 ……

    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 增 补 董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

人、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人。                                        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由本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 本 公 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                                    出。

                                                ……

                                                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 补 董

                                            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 一 百〇 九 条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工作制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管 理
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 办法,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职责。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之 一 以
                                              公司独立董事占 董 事 会成员的比例不
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
                                         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益不受损害。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的影响。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选举决定。公司按照第八十五条及其他有关 举决定。公司按照第八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

规定聘任独立董事。                       定聘任独立董事。

   本章第一节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         第 一 款 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本章第一节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 第 一 百 一 十一 条 独 立 董 事 必 须保 持独立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独立董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事: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 女;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其他人员。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 款 第 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 立 董 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其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或更换,其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露。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明。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者认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者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 员 或 董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 人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者 其 专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 公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益不受损害。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人达成的标的金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 二 )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会;

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事务所;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 东 大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会;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集投票权;                                 同意。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的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 不 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

                                           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 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

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

董 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 立 董 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 立 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 司 应 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

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 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向公司提出对相关事宜进行实地考察,公司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应当予以安排。                          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

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

                                         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 达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规定期限内实际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收到的以电子邮件、微信、电子签名等方式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提交的为有效表决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立董事占多数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担任召集人,审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员。董事会负责制 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运作。                                    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是: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议: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意见;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的其他事项。                              更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 采 取 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是: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 管 理 人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 事 会 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

要职责是: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议: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 事 会 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九十八条      ……                  第二百〇一条 ……

    (二)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现金         (二)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现

分红的条件,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 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 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上予以披露。
第二百条 ……                             第二百〇三条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      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
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式。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