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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金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7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并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总裁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不在担任委员职务,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

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提出、审核、质询相关议题,报董事会会议批准;

公司投资发展、经营管理相关部门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公司战略和投资的重大
举措及执行情况;公司总裁、各下属公司经理负责接受战略委员会的质询。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经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在得到董

事会同意后,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