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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关于天康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3-12-16  

                                                                   天康生物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3-104
债券代码:128030          债券简称:天康转债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康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康转债”到期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五)
    2、“天康转债”兑付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五)
    3、“天康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8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4、“天康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
    5、“天康转债”摘牌日:202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0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10 亿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8]48 号”文同意,
公司 1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天康转债”,债券代码“128030”。
    “天康转债”将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到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
转债募集说明书》”),现将“天康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
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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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股的可转债。即“天康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8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
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天康转债”到期日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康转债”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天康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08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包含最
后一年的利息 2.00/张,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四、兑付方法

    “天康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天康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天康转债”摘牌日

    “天康转债”(债券代码“128030”)摘牌日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起,“天康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为天康转债最后交易日,当日可转债简称为“Z 康转债”。
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天康转债”将停止交易。“天康转债”在停止交易后、
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天康转债”
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条件将“天康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7.18
元/股。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
人收益的 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
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7.60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
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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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
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0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七、其他事项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6626101、0991-6679231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郭运江


    特此公告。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